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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优生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所...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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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二)及时向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四)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五)对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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