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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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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手术的;(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5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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