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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XX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9条新规是怎样的?

2022-09-16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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