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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创作应遵循哪些规范?

2024-11-07
遗嘱人:我,男性,年龄岁,住在本县小区号。由于我今年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因此我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所有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目前共同拥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省县小区的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1间1厅,共计平方米家具共有件。除了这些财产之外,我还拥有一张县银行定期存款,存有人民币元。 为了确保在我去世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我对后妻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己的财产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后妻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于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她应该拥有1间1厅和存款中的元。 二、我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后,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和继承: 1. 一套3间2厅的房产由长子继承。 2. 一套3间2厅的房产由长女继承。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子、女各执一份。 遗嘱人:(签名盖章) 证明人:(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月日。

相关法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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