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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协商解决的具体流程

2022-07-13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群众公租房发起置换协商需求,建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应当遵循自主自愿、市区联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市统一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平台,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及续租审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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