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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合同纠纷中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交强险通常采用主次责三七开原则,即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首先,交强险将进行赔付;若仍有不足,则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赔偿份额。具体来说,如果两车均为机动车辆类型,交强险将承担全部互赔责任;如果有一方是非机动或行人,则机动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剩余部分则按照7:3的比例分配。如果机动车负主要责任,主次责比例为8:2;如果机动车负次要责任,主次责比例为6:4。对于非机动或行人之间的事故,所有损失将按7:3比例分配。在保险赔偿方面,交强险负责交强险损失,商业三责险补充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车损险负责对方赔偿后的己方车辆损失,商业车上人员险负责对方赔偿后的己方车上人员受伤损失。
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销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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