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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档案保存年限为永久保存。 【法律依据】《档案法》及《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四项的规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 ...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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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执行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1、环保处罚行政复议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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