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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
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需采购,合理控制库存,鼓励即采即用; (二)分类、妥善储存食材,加强冷藏、冷冻设施清洗维护,防止食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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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需采购,合理控制库存,鼓励即采即用; (二)分类、妥善储存食材,加强冷藏、冷冻设施清洗维护,防止食材交叉污染; (三)按照标准规范加工食材,充分利用原材料,提高食材的出成率、利用率; (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丰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规格的餐品、主食或者套餐; (五)充实菜单信息,鼓励标注餐品主要原料名称、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内容; (六)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宣传营养膳食知识; (七)安排服务人员作为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 (八)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餐盒或者餐袋; (九)定期对厨余垃圾进行统计分析,改进食材采购、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艺; (十)建立反食品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风险提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储存管理、加工制作、就餐服务、外卖配送等各环节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措施,开展从业人员节约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1、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应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封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如果不能密封,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3、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根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国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对于哪些餐饮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可以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以下通知: 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2009年05月22日发布 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建言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请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填写指南见附件1、2。 五、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六、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 2.《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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