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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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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根据本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企业依法重组的,可以裁员。(2)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严重困难是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可持续,不得不裁员。(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企业转产是指改变主营业务和重大技术创新,可能导致同样的工作只有更少的工人才能完成。企业转产、技术创新、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员的,必须先变更劳动合同,即为了尽量减少裁员,采取减少工时、轮换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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