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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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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视线的行为;(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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