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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说简单又不简单的问题,简单的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既下了定义又列举共同财产的形式,包括夫妻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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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来提出公证申请,并带好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和有关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并拟写好约定的主要条款。 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具体、清晰,没有歧义,没有任何被胁迫或被欺诈的情况。 经过公证员的审核,就可以出具《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 这样,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免受侵犯,依法得到有力的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只要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不问财产的性质、来源、出资与投入,一般都可按照夫妻双方约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以上就是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说简单又不简单的问题,简单的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既下了定义又列举共同财产的形式,包括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又明确为:(一)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的增值外,应认定为。”
婚约财物的处理,首先应明确所给付财物的性质,然后分清情形,区别处理。一种是赠与性质。如当事人表明一方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愿望,给付一些数额较小,价值不太大的财物,这是一种赠与性质,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性质,且是一种附解释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订立婚约时,一方通过婚姻介绍人或本人直接向对方所要的聘金(俗称彩礼)等价值较大的,这类财物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给付的,即对双方具有索要的性质。虽然,在实践中这种索要的性质并不是十分明显,如有的是通过婚姻介绍人从中协调而确定的,对这种情况,也应视为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应综合考虑索要的情节,婚约时间长短及是否造成给付方经济困难等情形,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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