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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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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当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退伙后仅就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当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退伙后仅就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具有相对性,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承诺是合伙人做出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合同也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不是与债权人订立,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约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之后仍然需要对退伙之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可以还完之后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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