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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拖轮经营除外的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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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申请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港口经营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风险提示: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省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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