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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和装运前检验证书。...
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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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应当在废物原料装运前,通过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检疫部门、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受理供货商的装运前检验申请、录入装运前检验结果、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质检总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四)管理制度文件;(五)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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