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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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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寒冬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向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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