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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申请人:某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XXX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某市XXXX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9月在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针织内衣的加工。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04年3月31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3,980,279.81元,负债总额为8,619,961.43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贷款145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99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04年4月20日
作为债权人,个人可以在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债务人或者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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