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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一般程序

2023-09-27
①诉讼期间。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按其产生的依据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在进行起诉时,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起诉期间起诉,若超过该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当作自动放弃起诉权而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延长起诉期限,具体起诉期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这种由人民法院职权指定的期间就是指定期间。当人民法院重新确定起诉期限后,当事人一定要在这一期限内提交起诉书,否则也视为放弃起诉权。 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如果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不服,首先必须到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去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答复仍不服的,才能打行政官司。 ③要有充分的准备。 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诉讼准备主要应抓好如下几点:弄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从中分析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点,以及分歧点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本方在诉讼中可能取得的战果或优势,对方的有利条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确定本方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确诉讼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明确诉讼手段、诉讼原则、诉讼步骤和诉讼策略等。再次就是广泛搜集证据。最后是当事人和证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法院是国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讲的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但谁都会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状态固然不能决定审判结果,却足以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个别法官的确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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