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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选择。 但是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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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的批复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43号发文日期:1998-06-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法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在诉讼前复议或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选择。 但在特殊情况下,诉讼必须经过复议。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
1、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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