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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购买房产,外地人需要满足哪些资质要求?

2024-11-13
在北京购买房产的外地人士,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首先,需提供长达五年的税金缴纳历史(特指个人所得税)或五年内在北京地区累积的社会保险证明;其次,必须持有北京市颁发的合法有效暂住证,且该暂住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产之际,其暂住证期限绝不可过期;再次,购房者在北京境内不得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如果已经成家立业,其配偶及家庭成员同样不得在北京拥有房产。在此前提下,外地人士在北京的房产限购政策仅允许购买一套住房;最后,购房者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户籍簿等相关证件,同时,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全部符合。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这两项要求,只需选择其中任意一项进行申报即可,无需同时提交两份材料。 关于外地人士在北京购买房产所需的资格条件,即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第三条所述的“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自申请年度的前一年起向前追溯,计算出连续五年的时间内,每年至少须有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且缴纳年份不得出现间断现象,补交的记录将不被认可。例如:若于2014年提出购房申请,则需自2009年至2013年期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纳税记录累计不为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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