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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
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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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注销制度。关于注销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条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除此之外,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债权债务、档案材料保存、社会责任等问题各个法律法规都未涉及。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的实现,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在《合同法》第80条中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理解该条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之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债权人负有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这要作为这个问题的一般原则来理解,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指债权让与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审理,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这要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转让的债权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以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3、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未经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同时,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4、在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依“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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