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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不一定完全应当负担离婚前不知情的债务。 2、如果该笔欠款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就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能够证...
是否应当负担离婚前不知的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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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负担离婚前不知的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1、如果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也没有经过自己的追认,那就是对方的个人债务,自己不需要共同承担。 2、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开支,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如果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也没有经过自己的追认,那就是对方的个人债务,自己不需要共同承担。 2、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开支,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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