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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述情况,你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依照工伤标准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的依据是前期治疗的相关材料(病例、片子、诊断证明等)和鉴定时的检查材料及功能恢复情况等,病例功能描述不详尽,一般不会影响鉴定等级。鉴定的程序是: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在工作中受伤,做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要求赔偿。
1、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2、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3、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基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免除了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将举证义务转移到用人单位。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归责责任原则实质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就否认工伤进行举证。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的证明标准是“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行政事实基础事实存在可能性只要达到80%以上,就应当予以认定。由此可见,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证明标准适用的是绝对优势标准,即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的可能性达到8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方可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若劳动保障部门未按照上述归责原则对用人单位否认的工伤的情况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法院则应予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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