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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下列信访事项,应当迅速提出交办、转送的建议,并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一)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等信访人反映强烈的事...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和检举、揭发材料,有关领导作出的批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不得隐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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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可以中止接待,同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加强安全工作;经劝阻、教育无效的,由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一)拒绝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拒绝按要求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或者擅自进入办公场所的;(二)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三)携带危险物品、器具的;(四)侮辱、殴打、威胁、要挟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七)采取自杀、威胁自杀或自残身体等过激行为的;(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办对于中国证监会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其反映内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分类处理,分别确定办理单位或者部门:(一)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商会内有关部门办理;(二)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及证券期货市场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三)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处理范围的,转相关派出机构办理;属于会机关处理范围,或涉及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转会内主管部门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协助;(四)涉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外的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的信访事项,转有关单位办理。
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互联网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本规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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