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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互联网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归纳分析,从中发现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编发有关信访资料,及时向本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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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接收到应当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管辖、处理的信访事项,报信访办同意后直接转送相关单位处理,同时将被转送单位告知信访人。被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自被转送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接待场所,接访人员应当先查验其身份。必要时,可以复印信访人的明,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像、录音。5名以上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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