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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1、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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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在实践中,一般人的理解可以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如员工的行为是否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可能的利益,员工的行为与正常授权的职务行为的相似性,用人单位是否提前明确禁止类似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八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需要承担。但是车主有过错要承担。 1、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来承担,车主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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