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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2021-10-29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五种判决。一、判决维持,判决维持是确认,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判决的维持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是指被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处理性质、形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程序是指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2、撤销判决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决撤销:(一)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撤销判决的补充。撤销判决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除,但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必然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废有关。4、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五、判决变更判决变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变更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一般不能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改变。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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