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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论如果不服,应该怎么办,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进行走

2022-02-07
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即除此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一、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再次鉴定申请材料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收,转呈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鉴定结论即生效。再次鉴定申请由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受理。第二十五条再次鉴定须由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详细说明不服理由,并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及病历资料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没有提交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之日已参保缴费证明的,应当补正。第二十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将再次鉴定申请表中的项目完整、准确无误地录入江苏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网上申报系统,同时预约再次鉴定查体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和鉴定当事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再次鉴定职工在市级鉴定中专家检查情况复印件、影像视听资料及工伤职工参保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周内移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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