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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裁定书的效力

2022-0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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