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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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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范文: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民族:x工作单位:xxxx住址:x市x路x花园x幢x号;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民族:x工作单位:xxxx住址:x市x路x花园x幢x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x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x月由x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x)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x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李xxxxxx年x月x日
1、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3、即使你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也应当受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4、如果你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就不要上诉了,直接重新起诉,注意新的事实与理由要有证据支撑。5、因此,你可以上诉上级法院会撤销该不当裁定。如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你也可以直接再向该法院直接起诉。
【案情】 王舒翔与廖秋霞系大学期间自由恋爱,毕业后,两人在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女儿。由于工作业绩突出,王舒翔晋升为某进出口企业的部门经理,晚上开始频繁应酬,期间邂逅了一漂亮女子,两人关系发展暧昧。同时,回家后的王舒翔却脾气大了起来,经常打骂廖秋霞,愈演愈烈,夫妻感情恶化直至破裂。廖秋霞无法忍受这种痛苦的生活,遂于2007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女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男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同年6月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其后两人感情并无任何改善,8月,无奈的廖秋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被法院告知必须等到上次判决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重新起诉有无时间限制。 廖秋霞在2007年6月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请求被驳回后,曾经于同年8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却被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告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若采用与一般财产案件同样的规则,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一次诉讼离婚的机会。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当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二是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所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发生了其他变化,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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