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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者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因此,根据其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作为代理人,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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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代理人或独立经营者,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你讲得问题太抽象了。我只能就事论事回答你,遇到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就是确认接收进口方或者出口方的委托与承运人(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就是货运代理人。如果是海洋运输的,以是否出具海洋分提单确定是货运代理人还是契约承运人,如果没有出具提单的是货运代理人,出具了,则属于契约承运人;如果是空运的,全部都是货运代理人。这是一个概况,但是货运代理行业相当复杂,你的问题缺乏针对性,所以我的回答只能这样肤浅。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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