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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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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2)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3)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4)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根据《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2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原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销:(1)公司依法宣布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继续存在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解散的情况(5)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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