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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强制报废车辆:国家引导报废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达到下列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
车辆确定达到法定废弃标准时,应强制废弃,对此有异议时,可提出行政复议。 强制废弃的情况: 一是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是经过修理和调整,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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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强制报废,车辆违章仍需处理。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当场收取罚款。 3、罚款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机动车报废处理如下:1。车主或个人申请报废;2。单位或个人携带报废车辆驾驶证(或复印件)、交付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公司办理报废车辆回收证;3。车主凭报废车辆回收证、驾驶证、车牌等到市车辆管理办公室办理户籍登记。凭报废车辆回收证到交通局、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取消固定资产手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依照本法的事实和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
我国现行规定的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是: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上述车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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