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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考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提高草原火灾消防能力。草原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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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草原上非法捕杀、买卖和运输草原上的鹰、雕、隼、豹、狼、狐狸、鼬等草原鼠虫害天敌。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草原权属争议未解决前,当事人应当维持草原利用现状,不得在有争议的地区进行下列活动:(一)迁入居民;(二)新建房屋、围栏、棚圈、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四)其他改变草原利用现状的活动。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不得留有机动草原。除寄宿学校和寺院使用的草原外,现有机动草原应当承包到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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