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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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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一)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五)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森林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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