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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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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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