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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更多的时候,二者之间存在交叉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与存在三点区别:在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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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存在三点区别:在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行为侵害的对象上,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行为人伤害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寻衅滋事并不要求必须致使被害人轻伤,寻衅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的够罪条件。
1、以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要把这两种罪区别开来,主要应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来分析。 2、因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追求刺激,或者争强斗胜,显示威风,因而其侵害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 3、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却是因一定的事由或积怨而殴打他人,因而其侵害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
两者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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