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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熊某和彭某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
以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要把这两种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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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要把这两种罪区别开来,主要应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来分析。因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追求刺激,或者争强斗胜,显示威风,因而其侵害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却是因一定的事由或积怨而殴打他人,因而其侵害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 (1)、从案件发生场所看。随意殴打他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于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会挑选人少、偏僻的场所。 (2)、从被害对象的特定与否看。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纠纷或互有宿怨;寻衅滋事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也就是不特定的。 (3)、从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态度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行为人则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与存在三点区别:在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行为侵害的对象上,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行为人伤害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寻衅滋事并不要求必须致使被害人轻伤,寻衅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的够罪条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就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寻衅”就是故意找事挑衅,“滋事”,即惹事,制造纠纷。应该说,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在轻伤范围内有部分的交叉和重合,即凡是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而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进而被确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部分要件。由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这种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轻伤程度以下伤害的行为的定性,还存在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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