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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离职退股有效。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退股协议要注意着重了解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在未获得退出的现金时,可以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提供适当的抵押财产;在退股后,应当与公司日后经营过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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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判别标准应当是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时,通常可以作为任意性规范;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外部问题时,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时,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变更;对于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不能变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或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公司法》允许了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公司股东由于原告需要外派除外的其他原因自愿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等原因而离开公司(离开公司之日以公司批准离职之日为准),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转让或回购的价格为离职股东离开公司的上月月末公司资产负债表所载明的净资产为基础,以离职股东持有出资比例所对应权益的75%计算;股份回购或转让的协议应于股东离职后的15日之内签署,如果由于离职股东本人的原因致使协议没有在规定的15日之内签署,股东股份的回购或转让价格改为离职股东离开原告的上月月末原告资产负债表所载明的净资产为基础,以离职股东持有出资比例所对应权益的50%计算。该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所有股东签名,并进行备案登记。
如果是在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本人认为应该是由全体股东或者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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