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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规定只有土地所属村委会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当事人是非农户籍,没有资格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不可以。承包土地不属于承包个人所有,而归集体组织所有,承包人只享有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农村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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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转非土地承包继承权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农村承包属于家庭承包方式,如果其中家庭成员某一人转户的,土地可由其他成员耕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产生促进和规范作用,尤其肯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制,完善土地承包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使农民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有更大的自主权,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传统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认为农村有女无儿户父辈死亡,女儿出嫁被视为“绝户”,这是对妇女人格权利及地位的歧视,是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集中表现。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没有丝毫的性别歧视,还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特殊保护,充分显示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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