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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户或农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各种合同的总称。其法律特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法人,另一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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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具有下列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第一,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签订集体合同是事法的法律行为;第三,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第四,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这间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第五,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确立、变更、终止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集体合同除具备上述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同时还具有下列特征:第一,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一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第二,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协议。首先,从集体合同的内容看,主要反映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条件,主要是劳动条件,如工资标准、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等。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合同,既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又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第四,当事人双方义务性质不同,是集体合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从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关联性看,集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第五,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缔结集体合同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集体合同只有作成书面形式,并依法经过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的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不同之处。承揽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区别于市场上其他同类物品,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第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第四,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完全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各种类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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