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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2021-10-27
一、承担责任形式普通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构成,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作伙伴:一个合作伙伴或几个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作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应以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预约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三.出资方式要求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四、注册资金要求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无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5、合作事务的执行(公司组织机构)合作伙伴对合作事务的执行有同等的权利。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的,其他合作伙伴不再执行合作事务。普通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可以要求在合作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除了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可立经理,董事会决定录用或解雇。经理对董事会负责。6、合作伙伴与合作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干部对公司的义务)合作伙伴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竞争的业务。除合作协议外,合作伙伴不得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除非所有合作伙伴同意。有限合作伙伴可以与本有限合作伙伴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作伙伴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伙伴企业竞争的业务,但合作协议除外还有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规定比较详细,见公司法第六章)7、财产份额质量(公司对外保证)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质量的,必须得到其他合作伙伴的同意。有限合作伙伴可以质量有限合作伙伴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合作协议除外还有约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合伙企业企业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对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对个人从公司获得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9、利润分配合作企业: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分配,未约定或约定的合作伙伴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分配的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合作伙伴的平均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分配,但约定不按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分配。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体现了人合性的特征,更加灵活。十.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1、对注册资金的限制:合伙没有法定的最低投资额,而公司却有注册资本要求。2、公司受到的监管力度比合伙大,如抽逃注册资本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3、有限公司是人资两合,各方合作不仅是人合作,也是资金合作。合作企业是最明显的人合作,是相互信赖的人之间的合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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