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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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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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