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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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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流程如下: 近期,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新出台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推出了三项规范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措施。一是加强合同内容的重点审查,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二是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共享,与税务局办税系统有机对接;三是工程实施过程中,一些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等重要补充协议未备案的,建议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有效,但该备案与合同是否生效无关,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在备案前已经生效的,不论是否备案,合同都是有效的。备案是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项要求。 2、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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