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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经不再对晚婚晚育者规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地方性的条例中可能仍有相关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
晚育假期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男性25岁以上,女性23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可享受晚婚假。以广东省为例,除了国家规定的假期,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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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款,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3个月)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婚假、产假、扩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地方政府正在制定晚婚晚育产假法律法规。不同地方的情况不同,不同单位的规定也不同。目前,各地区已取消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具体产假规定如下: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如下: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我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般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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