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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判定准则》4.2判定时机4. 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判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判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判定依据的,在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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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其中:1.3鉴定原则中规定“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大致在3000元左右。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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