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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房使用权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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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财产,首先应进行调解,互谅互让,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应进行判决。(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的财产相差悬殊的,其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给予与差额相当的财产补偿另一方。(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3)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平均分割,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遗产分割应遵循以下这些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 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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