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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2、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3、造成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 4、可能造成受害人需要医疗依赖,生活不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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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首先,按照卫生部(试行)之规定,四级医疗事故则不对应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即不构成伤残.其次,不构成伤残,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就不具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条件.再次,二审对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方不赔偿,与法相悖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保险理赔是两种法律关系,不具有补充赔偿性质.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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