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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合同微信记录可以做证据。...
老板拖欠工资合同微信记录可以做证据。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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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的表现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法律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根据上面规定,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有没有证明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证据合法性的表现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法律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根据上面规定,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有没有证明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债权人通过微信等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具体来说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 2、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3、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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