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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有以下的几种类型,第一种就是犯罪金额比较大,针对于这样的情况,将会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第二种就是犯罪的金额巨大,针...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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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三个月后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所谓“有效催收”,指的是以下四种情形: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1、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 2、盗窃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 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骗领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应根据法律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 如果没有介绍虚假身份证明的制作与来历,而仅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则不需要考虑牵连犯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就包括了恶意透支、盗用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等,相关内容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而在实施了这些行为之后,还要看实际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否则也是不能轻易认定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信用卡犯罪类型有: (一)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 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二)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 (三)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 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 (四)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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