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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
对于在哺乳期内的当事人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符合采取某一强制措施的条件;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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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拘留,并出具不予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70周岁的;(二)16岁以下18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3)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五)其他不适用于拘留审查的情形。被拘留人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的通知,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公检法机关主动变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哺乳期妇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拘留,并出具不予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五)其他不适用于拘留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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