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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
对于在哺乳期内的当事人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符合采取某一强制措施的条件;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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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可以执行的。不涉及孕妇的人身但是要按照执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保留孕妇的生活所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可以强制传唤哺乳期内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哺乳期的妇女不是强制传唤的消极适用人员。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工伤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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